黄某不服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案 房产登记瑕疵与善意第三人权益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四会监狱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德玉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一个案件虽然审结,但留给法官的思考确没有结束,思考的结果是:或是认为原来的看法有所偏颇,提出来为己之鉴;或者是案件中存在需探知的问题,提出来为己之学。
1.行政诉讼中登记瑕疵与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本案虽然一、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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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73号判决书。
2.案由:房产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住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覃某,住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上诉人):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某,该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某,该中心法制科副科长。
第三人:深圳市中建一局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黄某1,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麦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四会监狱。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涛;审判员:陈德玉黄永彬。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平;审判员:林洁乌云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24日(因本案审理中涉及麦某的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且有系列相似案件,存在中止审理及和解协调的扣除审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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