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绍兴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原告主体资格及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终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红波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要求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案件。该类案件是目前法院受理的规划许可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在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1.关于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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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终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规划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汉族,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显明、王奇雄,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绍兴市规划局,住所地:绍兴市龙山后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绍兴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鲁迅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傅某,男,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棣;审判员:徐虹;代理审判员:夏蓓蕾。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长龙;审判员:刘红波;代理审判员:蒋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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