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屏南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处理案 旧伤复发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

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

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终字第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新明 单位: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第二、三次住院治疗是否源于“旧伤复发”情形;(2)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1.原告第二、三次住院治疗是否源于“旧伤复发”情形的问题。
(1)从原告病情分析,原告初次入院诊断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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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09)屏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终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58年生,汉族,职工,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代理人:孙翔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屏南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熙果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屏南县人,系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住屏南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明;审判员:张尊贵;人民陪审员:陆盛彪。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审判员:黄冰凌;代理审判员:何如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0 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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