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案 非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证明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

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

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扬行终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乔文进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该条规定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为了落实执行该法律规定,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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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9)仪行初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扬行终字第005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行政行为。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86年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静,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被上诉人):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仪征计生委),住所地:仪征市解放东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殷某,男,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某,女,1957年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陈少华张成河。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文进;审判员:王岚林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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