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西纳个人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适当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二审法院改判的出发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都有争议。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二审法院还是认同了环保局查明的基本事实。对于适用法律问题,也尊重了环保局的一贯做法。二审法院之所以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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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行初字第3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2.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西纳个人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工业区西成兴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K。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第X号市府大院第X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刘某,均为该局公务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淑明;人民陪审员:孙佑文沈绍棠。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琳;代理审判员:林涛窦家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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