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春森纸业有限公司诉宁波瑞宝百事达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印章移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穆勤 单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1.增值税发票并不必然能证明出票人和收票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增值税发票是一般纳税义务人缴税及申报抵扣的凭证,但不是欠款凭证。
在复杂的商品流通过程中,由于交易习惯和市场情况的复杂性,先票后款或先款后票以及款票不一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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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富阳市春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森纸业),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春江街道直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桢达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瑞宝百事达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百事达),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立明;审判员:穆勤;人民陪审员:杨克文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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