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亦宇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 审慎义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子龙 单位: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该案将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均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为对于不同种类的停车场应当分别认定。
停车场应分为收费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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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亭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亦宇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宇通停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孟卫明。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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