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银行卡取现
案由:
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辉根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实践中,股东伪造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认识上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形成了“无效说”、“可撤销说”、“不成立说”等不同观点。本案采纳了“不成立说”的观点,认为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尚未成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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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二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股东会决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崔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原告丈夫,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九江路。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燕红;审判员:姚立勇;人民陪审员:潘其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海鸥;代理审判员:孙亚平陈加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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