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陈某保险代位追偿权案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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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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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连民二终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兴淼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公司按照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了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代位追偿权的问题。本案中涉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两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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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连民二终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代位追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顾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莹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乃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克江,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申甫,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胡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长安;审判员:王抒彦;代理审判员:杜兴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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