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不同种类的停车场应区别认定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祝卫华 单位: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与传统的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不是使用了权利人企业名称的全称,而是将企业名称的简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然而,对于企业的简称是否应予保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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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潍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某,该公司法律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曲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再审):孙云龙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起重工)。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金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明泽;审判员:薛明友;代理审判员:蔡霞。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清霜;审判员:岳淑华;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昌;审判员:郃中林;代理审判员:李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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