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希镁特经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盛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仍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祝年 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从非洲购买矿产利润高、诱惑力大,但由于将矿产运回国内所涉及的环节多,尤其在运输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国内的贸易公司多委托货运代理企业或物流公司以全程多式联运的方式自非洲内地辗转其他国家的陆路汽车运输,直至港口装船。其间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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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08)津海法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希镁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镁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北京市盛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石宏升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绍田;审判员:王祝年;代理审判员:陈建鹏。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雪春;审判员:尚作晶;代理审判员:李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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