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

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

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

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3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钱东君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1.单位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认定
首先,本案作为单位犯罪应该来说争议不大,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将熊猫乳业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处理,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法院未处理犯罪单位的做法不能理解。本案并没有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并进行处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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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刑初字第19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332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静;代理检察员:李丹。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3年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2009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洪某,男,1962年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郭飞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51年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卫根龙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爱君;审判员:钱东君;人民陪审员:顾永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审判员:郑焯琼;代理审判员:葛泉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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