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泰安市岱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庆梅 单位: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行为人系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地虽在公共场所,但事出有因,打击对象固定,伤害他人目的明确,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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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6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政。
被告人:宗某,男,1990年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其杰、高长君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男,1991年出生,山东省泰安市人,汉族,泰安市岱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2009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 000元。201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庆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奎;审判员:贺涛贺庆梅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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