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敏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为人王某故意编造在大型超市放置雷管的虚假信息,向超市勒索钱财,审理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该行为究竟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二是对于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把握。下面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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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刑初字第25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63号。
2.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寿志坚。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90年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2010年3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乐元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敏;审判员:孙颖;人民陪审员:韩莉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成刚;审判员:孙国祥;代理审判员:郁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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