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克清 单位: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第一起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予认定;所指控第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指控第一起受贿犯罪成立的理由为:(1)从客观方面来看,林某通过向王某、尤某讲情,让他们为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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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37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国清。
被告人:林某,男,1961年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住福州市鼓楼区。2010年7月2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挺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青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克清;审判员:郑文钧陈剑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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