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0)柘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盛桥 单位: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连某参与发放油价补贴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犯罪,控辩双方分别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连某的职责问题
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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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0)柘刑初字第21号。
2.案由:玩忽职守、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卫民;代理检察员:章振丰。
被告人:连某,男,1963年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07年年底兼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小组组长。2009年7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盛桥;审判员:陆秀容;人民陪审员:林卫国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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