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土产日杂公司诉海南绿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案 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实体权利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荣刚 单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情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但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案外人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本案是涉及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立法原意,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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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132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
2.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土产日杂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雅雄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绿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崎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东方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伯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袁艺畅;代理审判员:符巨华。
二审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慧;审判员:苏堆玉;代理审判员:潘正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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