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诉北京盛世万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案 合同效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49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金宝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我国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疑难问题,即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出现时,如何适当地确认其法律效力及相关的责任承担主体。
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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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51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4992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占某,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小市镇禅师村新屋组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朱金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盛世万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万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侯某,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职员。
第三人: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以下简称耿丹学院),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独任审判员:安金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建;审判员:李仁种仁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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