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被告金某、金某1、黄某1、黄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江 单位: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实际造成被上诉人黄某身体损伤的侵权行为人是谁,上诉人黄某1、原审被告金某、金某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因事故发生突如其来且场面混乱,被上诉人黄某对事故经过表述不清,上诉人黄某1、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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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09)兴民初字第24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二审):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金某1,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农民,住兴山县。系金某1的妻子。
被告(上诉人):黄某1,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上诉人):黄某2,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黄江。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见成;审判员:杨云先刘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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