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无锡市天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挂靠合同的效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天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再终字第00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凌燕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争议焦点为:梁某与天程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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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076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终字第1153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再终字第0020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高浪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无锡市天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梁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胡艳丽。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张锡南;代理审判员:许正平。
再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凌燕;审判员:徐中华过坚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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