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不服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茗宝黑茶茶业行

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闭振鹏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行政处罚案件,但本案的审理却涉及商标、专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1.关于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关系。商标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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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兴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覃某,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庞某,南宁市茗宝黑茶茶业行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天主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段某,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孟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研发技术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仕俩;审判员:黄福友潘显贵。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闭振鹏;审判员:姚增广樊新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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