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新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章建新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负责龙岩市区域的工伤认定工作,具有法定职权。杨某原系第三人龙岩登高电影院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关系在龙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辉锃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含,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龙岩市新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龙岩登高电影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影院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陈淑玲刘新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煌忠;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陈聪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