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处罚违法建设的主体与认定违法建设的主体是不同行政部门,在当事人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应如何确认其关系和地位,并作出相应裁判?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应如何处理?
1.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罚的审查限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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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费文滔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划局),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兵、郭晓丽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天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嵇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小兵、郭晓丽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审判员:李旭强;代理审判员:朱加嘉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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