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奇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土地原是海域和滩涂,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府在组织修建杏林海堤时,附近几个村庄将原来的海域和滩涂填埋后形成土地,面积很大,有上万亩,形成后由附近几个村庄分割耕作,高浦村分得争议的土地。1987年,高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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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权属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厦门市杏林区杏林乡高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浦居委会)。
负责人:高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英壕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鹏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某,住厦门市集美区,系高浦居委会居民。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曙光、陈曈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厦门市杏林区杏林乡西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亭居委会)。
负责人:陈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靖、赖洪德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靖、张其良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奇仁;人民陪审员:陈伟胜蔡明群。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代理审判员: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1年5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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