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故意杀人案 死刑、死缓限制减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4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晓丰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行为人因故意杀人,致死二人,同时案件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对行为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应该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1)死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那些客观上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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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498号。
复核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复字第462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周莉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52岁,农民。系被害人杨某1之大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女,46岁,农民。系被害人杨某1之二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上述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某3,女,42岁,农民。系被害人杨某1之三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女,45岁,农民。系被害人陈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原告人段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某1,男,24岁,无业。系被害人陈某之子。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宇红;代理审判员:张鹏;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复核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审判员:董更;代理审判员:刘东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9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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