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云洁 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1.对本案应以决水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过程中,在定罪问题上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以筑坝堵水的方式决水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应当按决水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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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刑初字第1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辉;代理检察员:李楠。
被告人:刘某,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景艳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又名蒋某1),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耀利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志伟、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曾用名刘某2),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房某,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文;审判员:李云洁秦秀敏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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