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6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越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发时行为人李某并不在肇事车辆上,其没有当场指使或强令司机陈某违章驾驶,但行为人李某作为机动车的经营管理者,明知陈某无驾驶资质且所驾机动车系安全性能不良的无牌改装车,仍雇佣陈某驾驶该车上路,陈某因违章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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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6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699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培志。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务工。2011年3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炳南;人民陪审员:黄高级黄莲治。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爱萍;审判员:张家典;代理审判员:孙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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