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南瑶村委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刑初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祁冻一 单位: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1)行为人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2)在何种幅度内量刑?
本案审理法院最终的意见为:
1.关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很明显,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找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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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刑初字第95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未派检察员出庭。
被告人:吉某,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南瑶村委党总支书记,住江苏省金坛市。2010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2011年1月13日转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俊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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