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何某等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案由:
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

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

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

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博中刑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翼雯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单位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如构成该罪,在量刑时如何处理。
1.关于涉案单位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问题
本案在定性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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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5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博中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锋。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沙山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陈镭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新疆绿牧源肉业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准逮捕。
辩护人:丁建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李;审判员:刘美岚;代理审判员:卡丽比努尔。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琚永春;审判员:李建西林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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