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港保税区柏泰瑞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柏泰瑞康公司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刑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剑虹 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已经在裁判理由部分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这里只对几个重点问题进一步加以说明。
1.公司是否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重要实质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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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刑初字第33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磊。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天津港保税区柏泰瑞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史晓辉、张翼飞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原系柏泰瑞康公司业务经理。2011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人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虹;审判员:李云洁;代理审判员:魏晓飞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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