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本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夏都律师事务所

辉湟律师事务所

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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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祁小芹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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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0)中刑初字第168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终字第21号。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吉学。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女,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中专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本部长。201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宇徵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王俊峰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清宁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初中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经理。201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董博俊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初中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经理。201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郭国新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1,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小学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经理。201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韩伟宁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初中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经理。2010年9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陈学云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大专文化,系西宁市城中区荟馨化妆品经销部经理。2010年9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杨文胜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海;审判员:徐波;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俐;审判员:祁小芹李小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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