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9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华彬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行为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主要有三种观点,分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行为人陈某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未能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该车后部碰撞到背向该车的白某,造成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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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17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930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志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白某、白某1、周某、白某2、白某3、白某4,分别为被害人白某之父亲、继母、妻子、长子、次子、女儿。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10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雪萍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林某1,系本案肇事货车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省永春县顺发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开源;审判员:傅朝清赵艳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爱萍;审判员:许新明;代理审判员:孙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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