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巫山县平河乡郎子村

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11)山法刑初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力 单位: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一大分歧点是,行为人张某主动到乡纪委将补贴款如数上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笔者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相关的理论问题是:在存在一定的外界因素的情况下,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如何认定中止的自动性?具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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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11)山法刑初字第175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浩。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重庆市巫山县平河乡郎子村党支部书记、巫山县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河魔芋专业合作社技术员。2011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津徽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正雄;审判员:吴名国;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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