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分店诉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1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昀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完好运送至目的地,托运单的限额赔偿条款中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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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315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102号判决书。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分店(以下简称燕嘉分店)。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春、郭峰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辉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向先、谢光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文洁。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秀榕;审判员:薛闳引;代理审判员:邵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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