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豫棉棉业有限公司诉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资产不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冰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本案的焦点是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公司资产质量瑕疵的风险如何负担问题,即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金已实际支付,但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转让方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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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农一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新兵民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疆豫棉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棉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平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辉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阿克苏新农化纤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芳;审判员:周莎莉;代理审判员:苟振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彦博;审判员:卢怡李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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