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谢某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竞业禁止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锦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4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剑 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我国的公司立法借鉴了传统英美法中关于董事、高管信义义务包含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部分的两分体例,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在立法语言中,使用了“勤勉义务”来表达“注意义务”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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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414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41号调解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海洲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二审):卓娅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谢某,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水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爱生;代理审判员:邵宁宁;人民陪审员:王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代理审判员:赵炜顾继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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