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诉广西横县童乐周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司法解散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敏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小股东因与控股股东产生矛盾而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审理这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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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30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1947年4月出生,壮族。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53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横县童乐周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乐周进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舜安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童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雷舜安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业新;审判员:卢才德莫海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基;代理审判员:黄敏俊陆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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