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清算财产案 无法清算企业中投资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北科中国学研究所

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办公室

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08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宜航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叶某以何身份向被告兰龙总公司主张自己的何种权利、兰龙总公司赔偿叶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1.叶某以何身份向被告兰龙总公司主张自己的何种权利。
某雕塑厂是集体企业,叶某作为某雕塑厂的投资人,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20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0801号判决书。
2.案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北科中国学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春学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196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景山,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柴某,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宇;代理审判员:张岭左慧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勇;代理审判员:王晴蒋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