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案 授信协议的效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1)园商初字第00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路 单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基于授信额度合同所具有的吸引和保持优质客户以及能简化客户在将来实际使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时的审批手续的优势,银行将此类合同大量应用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事宜中。但该类合同非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亦非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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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1)园商初字第0018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17楼B4室。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少朋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敦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大厦1幢。
负责人:杨某,该中心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宜;人民陪审员:孙令奇邱火根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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