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新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私力救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

新街村民小组

新街村民小组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明智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私力救济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按照学者对私力救济的研究,归纳起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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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女,194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原告韦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钟茂坤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新街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街村民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1,新街村民小组成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覃熙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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