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中民—(民)终字第10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庆强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搭乘超市免费班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而原、被告对责任承担又存在重大分歧,此类案件的责任如何分担成为消费者无法回避的隐忧。本文对以下问题试作探讨:
1.请求权基础竞合的选择
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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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7)奉民三(民)初字第513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中民—(民)终字第1008号。
2.案由: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之妻),女,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诉人):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91号。
法定代表人:谢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唐军芳;代理审判员:乔栋胡耀群。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洪可喜沈卫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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