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民间借贷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30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辛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谓之表见代理制度。该制度乃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它标志着代理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其设立初衷在于保护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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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3059号。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
委托代理人:邹宏、吴詹进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代理人:倪英富、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赵长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强;审判员:陈水平;代理审判员:王辛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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