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洋馆

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

北内集团总公司柴油机厂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8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英周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一个立法缺位、实践中经常发生,且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司法困惑: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临时委托看护人在看护过程中致被监护人非正常伤害或死亡的,是否对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监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对保护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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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15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893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洋馆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良斌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之父),59岁,汉族,北内集团总公司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与李某同住。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之女),女,34岁,满族,无业,与张某同住。
委托代理人:李晓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涛;代理审判员:施舟骏周晓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岳;代理审判员:冷玉谢学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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