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北京市八一中学、李某、刘某、李某1、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6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兴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连带责任中,部分和解行为的效力及其对连带责任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厘清对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认识:
1.连带责任之终局负担为各责任人之间的按份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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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823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2616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八一中学。
被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李某1。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争争;人民陪审员:程保荣唐福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新;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周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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