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谢某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农四师医药药材公司霍尔果斯六十二团好又多健康药房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农四师六十二团十二连

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农四民终字第50号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成军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嗣后导致女方伤残,男方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是本案得以正确裁判的关键。而男方的行为在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公平的原则,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损害”的含义,进而根据“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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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1)霍垦民初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农四民终字第50号。
2.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四师医药药材公司霍尔果斯六十二团好又多健康药房职工,住六十二团团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明晓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龙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农四师六十二团十二连。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谢某之母),女,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农四师六十二团十二连职工,住该连。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彭保卫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海波;审判员:陈玉琼王战斌。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军;审判员:吐拉江·买卖提明张建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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