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蓝某、蓝某1、蓝某2、樊某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芝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民再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剑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而不是死者生前;且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即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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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09)忻民初字第13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终字第382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民再终字第8号。
2.案由: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某,女,1962年11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红渡镇。
委托代理人:樊山民,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某,男,1964年4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某1,女,1965年1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两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何以胜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蓝某2,男,1938年1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
原审第三人:樊某,女,1938年2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君校;审判员:韦祖成韦宝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闭军疆;审判员:韦海燕黄月秀。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敏;审判员:韦学军赵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9年8月1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9年10月16日。
再审结案时间: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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