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贺民一终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义阳 单位:
本案经审理后,事实是清楚的。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被上诉人)姚某是否向原告(上诉人)徐某借款30 000元?首先,原告提供的“欠条”作为证据,其来源不合法。原、被告起初是情人关系,被告的工资是由原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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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2009)昭民一初字第13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贺民一终字第303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业人口,住昭平县昭平镇。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瑛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汝幸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昭平县昭平镇。
委托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义阳;审判员:黄荣江谢宁生。
二审法院: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深;审判员:唐燕;代理审判员:徐文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3日(2009年8月28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昭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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