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冯某诉保利房地产 提供相邻维修便利一方损失的负担、范围和量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华强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提供维修便利的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提供免费维修的开发商负担?住宿费和误工费是否可作为第三人的损失?第三人是否可以在维修完成前主张损失,如果可以,损失补偿标准如何量化,以及第三人是否可对维修施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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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62年生,现住美国。
原告:冯某,男,1969年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师好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耀林,男,1938年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
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6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0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祺、麦小雅,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某,女,1980年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
第三人:吴某,男,1980年生,住广州市萝岗区金坑银岭街。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华强;人民陪审员:曲营建高建民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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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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