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好意施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尤飞 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虽未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好意同乘等。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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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又名胡某1),女,1945年生,住睢宁县睢城镇。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38年生,住址同上。系胡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曹大民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睢文学路南段(睢宁中学南门)。
法定代表人:姜某,公司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睢宁县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睢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飞;人民陪审员:陆裕林鲍书香。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国渠;代理审判员:李琳石镜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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