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梁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典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灏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典权制度始于古,用至今。虽然在现今的民事基本法律中未出现典权制度,但在民事实务与司法解释中却时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典权纠纷不断产生,于是法院等机构发布个案批复或司法解释来一一应对,最终形成了56个司法文件。不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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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一初步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W某,原名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27年生,住加拿大BC省温哥华市。
原告(被上诉人):W某1,原名陈某,女,1928年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柏荣,男,1954年生,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
被告(上诉人):梁某,男,1963年生,住中山市东区永丰街。
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1(曾用名梁某2),男,1928年生,原住中山市环城公社,现住址不详。
被告:陈某1,女,1936年生,原住中山市环城公社,现住址不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灏;审判员:杨海芳;代理审判员:丁向娜。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灿荣;审判员:牛庆利胡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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